文不能賣,文一賣就賤。好的文章是無價的,區區稿費買不起好作品,並不能以千字幾元的價格來衡量。打字的工錢比文章稿費高出兩、三倍,正如造原子彈的比不上賣茶葉蛋的,開頭顱的比不上剃頭髮的,是多麼大的諷刺。
文章不是工廠裏流水作業生產的商品,文章是用心血孕育,用感情滋養,用正氣栽培,用理念催生。賈島「二句三年得,一吟雙淚流」,袁枚「一詩千改始心安」,李頻「只將五字句,用破一生心」,都說明寫作之嘔心瀝血。
千百年來,出了數不清的偉大文學家,他們的作品流傳至今,又有誰為他們追討版稅?如果稿費可以買下李白的詩,那肯定是個天文數字。
於是,有良知的文人每當引用前人名句時,都應該加上引號,查明出處,而不是「古語道」、「古人說」,這個引號和作者姓名就是比稿費更值錢的桂冠,是關係到智識產權的大事。
煮字療飢,賣文為生,本是風雅的事。有字可煮,有文可賣,是讀書人引以為榮的。「人到無求品自高」,賣文不賣人格。為了迎合某種口味而寫遵命文學的東西,為了稻粱謀而向五斗米折腰,肯定不會創作出好作品;為了付稿費買文而對來稿諸多限制,挑精揀細,一個願買,一個肯賣,已成了商品交易,「麵包文學」是沒有出路的!
相反,很多不會寫文章的名人憑知名度出版回憶錄,其版權動輒上百萬元,文筆既不優美,內容更非精彩,出版商看中的不是文學價值,而是名氣之號召力所產生的商業效益,這種商品文化沒有多少收藏意義,靠廣告的推銷掀起所謂搶購風以至洛陽紙貴,也不過是曇花一現,是經不起時間考驗的。
美國女小說家米切爾用10年時間完成她的長篇小說「飄」,當時她曾把該書投寄報社,希望連載,結果被退了回來,這是報社的損失;1936年,一家出版社大膽為這位記者出了她第一本也是唯一的小說,後來被搬上銀幕,拍成「亂世佳人」,獲得奧斯卡獎。「飄」成了當時美國出版史上銷量最大的小說,書出版後的最初6個月共售出一百萬冊,日銷5萬冊,到1949年作者逝世時為止已在40個國家共銷售8百萬冊。當初因踝關節受傷從報社退職,賣文而沒人要,一文不值,小說一旦暢銷便一字千金,這是連米切爾本人做夢也萬沒想到的事。
拿人家紅包,被迫寫違背良心的東西,是文人的悲哀。賣文求榮,用筆桿子作為殺人工具,充當文化打手,則是文人的恥辱。御用文人為了投主子所好,昧著天良欺騙讀者,顛倒是非,混淆黑白,那已不配稱為文人,更是文人所不齒的。
賣出的文,要負文責,什麼文可賣,那種文不可賣?文人不應被利用,文章不可作為工具,文學更不該為誰服務,否則就不再是文學,最多只能是廣告、宣傳,文人和稿匠的分別也就在此。
(1997.04.11《華僑新報》第320期)